第三十条

有效

携犬出户时,在严格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

(二)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四)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大型犬只;

(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

(八)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

(九)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十)不得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