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办理养犬登记;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犬登记证及相关证明;

(四)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五)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应当拴养、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袋或者犬笼;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