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养犬行为第三十一条有效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三)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四)文物保护单位;(五)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