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免疫与留检第二十八条有效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进行传染病检疫,并将检疫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