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免疫与留检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对留检收容后病死及自然死亡的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区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经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