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对留检收容后病死及自然死亡的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格管理区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