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严格管理区内的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捉后送犬只留检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