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免疫与留检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严格管理区内的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捉后送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