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免疫与留检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留检收容的弃养、流浪犬只和按照无主认定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