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免疫与留检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对登记饲养的走失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费、免疫费用;养犬人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对依法解除扣押的犬只,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承担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照弃养犬处理。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