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携带未在本市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本市严格管理区居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