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及智能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毁损、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