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