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独立的养犬设施证明;

(四)犬只免疫证明;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饲养扶助犬、导盲犬的提供养犬人残疾证明。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