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八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养犬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独立的养犬设施证明;(四)犬只免疫证明;(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饲养扶助犬、导盲犬的提供养犬人残疾证明。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