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养犬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居所;

(四)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