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养犬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居所;(四)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