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犬只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免疫证明到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未办理养犬登记的,不得养犬。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确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智能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