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养犬管理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公安等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