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养犬管理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安等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