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等活动。民间犬只救助组织和志愿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繁殖、交易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