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等活动。

民间犬只救助组织和志愿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繁殖、交易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