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经常性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