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各自的公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依法文明养犬作出约定,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