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