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检疫、免疫工作,并建立免疫档案;

(二)设置便民犬只免疫点,出具免疫证明;

(三)监管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

(四)审查监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动物防疫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