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违法行为;

(二)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及投送留检收容场所的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