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违法行为;(二)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管理工作;(三)负责严格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及投送留检收容场所的工作;(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