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产权人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