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