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