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