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