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的指导、协调、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