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建立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