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