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