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组织检查并通报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对矿山生态修复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