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项目实施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等。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