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