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采矿权人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关闭手续。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