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采矿权人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关闭手续。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