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二十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