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依法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矿山。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