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开采矿产资源同时设计、施工,实行边开采边修复。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