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陆水流域天然林应保尽保,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并实行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等活动和其他破坏行为。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