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