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水水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行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在陆水流域河道和水库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