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陆水流域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