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陆水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应当及时打捞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陆水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理,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