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陆水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应当及时打捞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陆水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理,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有害藻类等的打捞清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