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陆水流域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