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陆水流域从事餐饮、娱乐、住宿、洗浴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不得将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污物直接排入水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陆水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从事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
陆水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