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陆水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境内陆水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保护范围由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