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未经许可,禁止在陆水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采砂行为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撤离采砂船(机具)、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陆水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