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