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Article 20In force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