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陆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县(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