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流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公布实施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