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流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经公布实施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