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有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