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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效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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